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 评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潍建物字﹝2018﹞7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滨海国土规建局,各房产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物字〔2017〕16号)等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各项工作不再与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挂钩。 三、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建立信用档案;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30日内申请变更。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可随时在后台打印最新的企业信用报告。市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发文通报,首期通报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前。 五、有关单位需了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时,可参考通报文件和系统报告,两者不一致时以最新的系统报告为准。 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及相关激励、惩戒措施。 六、建议招标人、采购人、业主大会等单位和组织在选聘物 提倡选聘信用状况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选择;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审慎选择;列入黑名单及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不予选择。 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产生的信用报告作为投标报名登记时的审查材料。 八、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其中,项目评先树优的加分分值由主办单位酌情确定;招标投标的加分分值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但最高可在资信部分加5分。 九、鉴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尚处试运行阶段,根据工作实际,暂将企业注册信息赋分调整为50分,其它分值不变,试运行结束后再视情况合理调整分值。 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将与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公安、工商、审计、质量技术监督、法院、仲裁机构、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联互动,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十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工作的认识,尽快建立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及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信用评级,并按规定时限录入和审查有关信息。要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报告与招标投标、评先树优、合同备案、维修资金申请等工作挂钩,确保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工作落实到位。 十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信用档案与评级工作的重要性,按规定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建设,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