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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 在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中,新申请和增项时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试点范围.docx |
| (一)依法取得山东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三)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四)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年龄60周岁以下且申请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决定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方式)办事指南》向审批机关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2)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二)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办理举报信息。(三)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四)核查。在发证后2个月内,核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被撤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发布核查公告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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