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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又一市发文

日前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通知明确:

1、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2、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 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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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市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

石家庄/唐山/廊坊及雄安新区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根据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

  • 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限期整改,否则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4、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 事项审批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原文如下:

关于在全市范围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 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要求,本市自 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化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在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及公路、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外。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许可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二、其他改革举措

在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三、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申请资质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行政许可”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中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申请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后,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并公告。申请企业使用数字证书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立即办理”栏目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栏目中获取。

申请企业如不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资质。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六、其它

原《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795 号)自2020年5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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